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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优化气象服务地理用语

来源:气象局网   日期:2022-01-06


2021年12月31日,中国气象局印发《气象地理区划规范》和《国家级气象服务产品地理用语业务规定》(以下分别简称《规范》和《规定》),进一步提高气象服务产品的通俗性、实用性和服务效果,强化气象服务用语地理区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规范》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通识以及气象服务长期使用并广为接受的常用地理用语,结合目前决策气象服务和公众气象服务文字产品表述特点,将中国陆地气象地理区划分为地区区划、特定区域区划和流域区划三类,并规范了各级区划的名称和所辖范围。

一级地区区划将中国陆地划分为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和内蒙古、西藏、新疆等10个地区;二级地区区划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三级地区区划是按照东西、南北方位,结合当地通识的区域划分和天气气候特征,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若干方位区,如北京的北部、中部、南部、西部和东部。特定区域区划总计11个地区,分别为北方、南方、中东部、东部、长江中下游、青藏高原、华西、黄淮、江淮、江南和江汉地区。流域区划将中国河流划分为七大流域,分别为长江(含太湖)、黄河、珠江、淮河、海河、辽河和松花江,各流域区划还有二级流域,如长江流域分为长江上游、中游和下游。

根据《规定》,国家级气象服务产品地理用语应简洁、全面、概括性强。如标题一般应使用地区区划中二级和三级区划名称,如“北京天津河北等地”“湖北北部和河南南部”,涉及省份较多可采用简称,如“京津冀晋豫鲁等地”;原则上不使用地区区划中一级区划和特定区域区划名称及市、县名称,仅对涉及省份超过7个的使用一级区划和特定区域区划名称;涉及某流域或子流域时,应使用流域区划中一级流域或二级流域名称,如“长江上中游地区”。正文内容使用地区区划中二级区划和三级区划名称,仍不能准确描述涉及区域时,可再结合实际使用更精细区划,如采用市、县名称;列举极端天气、极值以及特定区域区划的重大突发事件时,可以细化到市、县,但应在前面加上隶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规范》还明确,国家级业务与科研单位照此进行气象服务产品地理用语表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行政区天气特点和服务需求,细化制定本地气象地理区划规范,并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