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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   日期:2021-09-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充分发挥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为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奠定基础。

二、试点范围

(一)企业范围。经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其中,备案的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由中央企业统筹确定。

(二)职业(工种)范围。企业可选择与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业发展贯通的工程技术类等职业(工种)先行试点。

三、岗位条件

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应为企业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一)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公认度高;

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高级技师岗位工作满5年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

3.职业技能水平高、业绩贡献突出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具有独特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或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创造效益并作出突出贡献,或在带徒传技等方面业绩突出;

4.具有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二)具备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全国技术能手;

4.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或获得省部级、中央企业及以上技能大师类称号者。

四、评审办法

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一)制定方案。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评审职业(工种)范围、评审条件、评审方式、组织形式、时间安排等,并向全体职工公开。

(二)组织评审。对符合资格条件者,原则上由企业考评机构自主组织或委托行业组织评审,提出特级技师建议人选名单。

(三)公示核准。建议人选名单须在企业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确定特级技师人员名单并颁发证书。证书样式和编码分别按照附件1和附件2要求确定,证书编码中第16位为大写英文字母T。

(四)任职聘用。企业应与特级技师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同时,企业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按规定上传特级技师数据信息,纳入全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

五、相关政策

(一)企业应为特级技师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工作平台,为其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工艺流程改进、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等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攻关、发明创造以及带徒传技等方面的作用。企业应根据实际,吸纳特级技师参与科研攻关、重大项目招投标技术评审等工作。

(二)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可比照本企业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待遇。可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享受疗休养(休假)以及落户、购(租)住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于9月底前将试点申请(含企业名单)报我部备案后组织开展试点,今年内完成试点工作。各地也可结合实际,选择本地龙头企业、大型企业等组织开展试点。试点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提供咨询、备案、数据信息管理等各项服务工作。

(二)健全评审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开展特级技师评审的企业,坚持以用为本,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合理确定结构比例,对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配套措施作出具体规定,精心组织实施,自觉接受本企业职工监督。

(三)确保评审质量。设立特级技师,不是高级技师的普遍晋升,要从严掌握,稳妥开展,确保质量。对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特级技师评审工作的,可按本通知有关要求进行复核确认。要切实发挥特级技师作用,落实相关待遇政策。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特级技师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的,应取消其参加本年度评审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特级技师评审申报工作。

附件:

1.特级技师证书参考样式

2.特级技师证书编码规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