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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发挥社会组织优势加快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来源:学习时报   日期: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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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组织已成为新时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主体之一,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承上启下、不可缺失的“黏合层”,其作用不可忽视。科技类社会组织是从事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工作与活动,能够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助力自主创新的社会组织。近年来,有关部门正逐步探索促进科技类社会组织良性发展,鼓励其参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系列举措。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革命浪潮的加速到来,建设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重要的战略选择。自2016年7月《“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支持北京、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以来,北京和上海积极投身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充分利用集聚的科技创新资源,为国家重大科技决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积极探索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新模式,进一步发挥了科技创新中心集聚融合、辐射示范的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先后5次提到了社会组织,指出要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组织已成为新时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主体之一,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承上启下、不可缺失的“黏合层”,其作用不可忽视。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从事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工作与活动,能够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助力自主创新的社会组织。根据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北京市属科技类社会组织约为874家,其中社会团体577家、民办非企业243家、基金会54家,涵盖科技创新链条的各个环节。科技类社会组织所具备的“专业性”和“社会性”特征,使其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能够填补政府和市场能力空缺,成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前,科技类社会组织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作用发挥并不充分。这一方面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在科技体制改革、创新体系构建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对科技类社会组织进行明确的功能定位,缺乏适宜的法律和政策环境规范和保护,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科技类社会组织自身能力较为薄弱、主动参与意识不足。

      科技类社会组织具有鲜明的社会网络特征,在发挥科技创新发展思想库、打造国际学术交流主渠道、培育科技创新人才、汇聚创新资源、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传播科技创新文化、编织柔性区域科技创新网络等诸多方面,较其他主体具有明显优势。从登记性质分类看,科技类社会组织可分为科技类社会团体、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科技类基金会三类。从这三类组织的特征和功能定位看,它们发挥作用的优势领域存在着差异,例如,科技类社会团体在搭建学术交流网络、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决策咨询、人才培养与评价、科学普及、创新文化营造等方面更加具有优势;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专业化的科技服务机构,是对政府创新公共服务职能的有益补充,特别是其中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开展研发和技术产业化活动中独具特色,弥补了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的不足,促进了产学研的融合创新;科技类基金会则在筹集社会资金,优化社会资金的流动与配置、奖励资助创新创业活动中具有优势。三类科技类社会组织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发挥作用的领域存在重叠交叉,但仔细分析又能发现它们的侧重点仍有差异,如科技类社会团体和基金会都可以设立科技奖项,但科技类社会团体更侧重于奖项评选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基金会则更侧重于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资金支持。

     近年来,有关部门正逐步探索促进科技类社会组织良性发展,鼓励其参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系列举措。如2015年,上海市科协与上海市社团局就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科技类社会组织在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允许使用专利等科技成果作价捐赠出资、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等举措,大大激发了上海科技类社会组织投身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活力。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促进科技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健全,对于科技类社会组织在各种财税优惠政策中的主体资格等尚未明确,这些空白与缺失都亟待有关部门予以关注。从科技类社会组织角度来看,“打铁必须自身硬”,面对新的历史时期,科技类社会组织应从准确认识新时代赋予科技类社会组织的新使命、转变思想观念入手,更加重视科技类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才能更充分地发挥自身优势,更好地搭建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网络,更高效地投身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邓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