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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17家社会组织被警告,3家被撤销登记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日期:2021-11-12


据石家庄市社会组织联合会统计,截至2021年11月10日,2021年石家庄市民政局共对社会组织作出行政处罚20起,其中社会团体20起。这20家社会组织均因不按时参加年度检查而受到行政处罚(警告17起,撤销登记3起)。

例如:石家庄市农业标准化协会、石家庄市唐山商会等因未按规定接受2019年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又如:石家庄市表面处理行业协会、石家庄市科技日语学会、石家庄市铸造协会因未按规定接受2018年、2019年年度检查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常见的行政违法行为有:

1.是否按时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

2.是否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3.是否及时对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项办理变更登记;

4.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进行活动;

5.是否依法开展慈善募捐;

6.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等;

7.是否存在违法评比达标表彰等。

在此,石家庄市社会组织联合会建议广大社会组织:

1.要按时参加年检;

2.要规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

3.要按时办理法定代表人、住所的变更登记;

4.要严格依据宗旨和章程开展活动;

5.没有公开募捐资格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6.要规范财务管理;

7.要规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特别提醒

1.社会组织需要变更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章程核准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脱钩和直接登记的除外)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修改章程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程序,社会团体经会员(代表)大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核准后方可有效。

3.社会组织负责人调整、社会团体换届完成后,在30日内到管理机关备案。

4.社会服务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5.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7.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8.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名称一般为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等,并冠以本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例如“石家庄市***协会***专业委员会”。

9.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10.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1.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